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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关于重新申领法人证书的公示

发表时间:2017-05-25 08:38:33  来源:昌邑新闻网  浏览:次   【】【】【
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于2017年3月27日办理了重新申领证书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式如下:  名称: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  宗旨: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的
昌邑新闻网讯: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于2017年3月27日办理了重新申领证书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式如下:  名称: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  宗旨: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之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业务范围: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技工教育。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等。  住所:昌邑市昌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姜正峰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24万元  举办单位:昌邑市人民政府  单位章程:  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办学者、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院校中街北侧。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24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昌邑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昌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努力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教育,将他们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之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业务范围:  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技工教育。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委员会(简称“院党委”)。院党委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党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领导分工负责制、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其主要职责是:  1.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3.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从宏观、政策、协调入手做好人才工作,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5.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昌邑市人民政府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3.进行干部管理。  4.审批学院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  5.核拨学院年度教育经费,对学院的教育经费实行监督管理。  6.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组织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组织门任命。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的决议。  2.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4.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7.关心教职员工生活,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8.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9.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特殊情况下,常务副院长受院长委托或经昌邑市人民政府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四条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文件规定与主要工作任务,本单位设置党政办公、学生管理处、教务科研处、后勤保障处、招生就业处5个管理机构和信息技术系、财经商贸系、汽车技术系、机电工程系、园林农艺系5个教学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党政管理机构  1.党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能:具体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综合协调院内重要党务、政务;负责综合性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组织、协调学院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负责学院党委和行政的文书、公文处理及文书档案工作;负责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印信管理和使用和机要文件的收发及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学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和外单位的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学院综合数据的统计、整理、上报以及全院性文件、资料的文印工作;负责学院公务车辆的管理与派遣工作等。  2.学生管理处。主要职能:全面负责学院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安全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宏观协调与业务指导;有计划的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活动;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发放工作与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的协调、管理工作; 负责辅导员的业务指导与考评工作以及学生的奖惩工作。  3.教务科研处。主要职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工作的运行与管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教学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组织专业建设和改革;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与学术交流,推进产学研成果转化和利用;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组织各类技能竞赛和教学竞赛活动,做好教师进修培训、岗位聘任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学生学籍管理,负责学生的成绩审查与证书发放工作;指导社会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鉴定和核发工作。  4.后勤保障处。主要职能:全面负责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控,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组织指导学院基建、水电供应、校园绿化美化、日常清洁卫生的管理及水、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做好学院各类财产购置、保管和调配,保障物资供应;做好师生膳食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等。  5.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能:统筹做好招生就业计划,加强招生宣传,完善工作制度与流程,拓展招生范围,建立稳定的生源基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教育与指导,及时向用人单位推介毕业生信息,组织好各类招聘活动,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入学资格保留的审批;负责全院就业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协助组织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指导校企合作与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规划与建设。  (二)教学机构  主要职能:全面负责本系各专业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学院要求,制定并上报人才培养方案、本部门阶段性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做好本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建设、学生管理、活动开展、安全稳定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按照学院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体要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体系,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1.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学院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乃至国际投资、捐赠、银行贷款等形式,努力增加学院的教育经费。  3.利息。  4.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科研经费、专项课题或培训等专项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学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本单位按照教财〔2006〕2号、鲁价费函〔2012〕59号等规定收取学杂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学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学院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2.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3.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  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院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须经教职代表工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昌邑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自昌邑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1.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党委提出终止动议,经学院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昌邑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昌邑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5月18日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潍坊市技师学院昌邑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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